控告申诉检察科主要工作职责有:依法统一受理控告、申诉、赔偿、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一、信访
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査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由专人在控申接待室接待,办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登记、区分类别分流、答复等流程,建立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
1、接待。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2、区分信访类别分流。不属本院管辖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规定到其他机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按照分流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交本院有关部门处理。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周内做到程序性的回复,书面或电话告知信访人;三个月内将办理过程或结果回复,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等个人信息不清的除外。
二、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主要经过受理、复查、终结的工作流程。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1、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2、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制作提请立案复查报告,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3、终结。复查结案的案件,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三、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主要有受理、审批、发放救助金工作流程。
1、受理。指定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必要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可以填写《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
2、审批。由承办人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审核,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3、救助金的发放阶段。制作《救助金发放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救助金经过审批后通过财务直接向申请人发放。
还需注意的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身份、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关系、原案件简要案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
2.身份证明材料;
3.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4.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因证明、证明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照片等;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救助的证明材料。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