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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简介
时间:2020-05-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54年,时称山阴县人民检察署,同年11月更名为山阴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3月检察院正式对外办公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检察工作处于半瘫痪状态。1967年成立山阴县无产阶级专政委员会,全县检察工作被迫中断。1975年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9年2月,经中共雁北地委研究决定,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

建院67年来,业务工作由最初的批捕、起诉,发展到现在的案件集中管理、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监察体制改革转隶前设置15个职能机构: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刑事执行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警大队、北周庄镇检察室和事业单位法律政策研究中心。2017年5月,我院按照省院改革要求,对全院内设机构进行了整合,整合后全院机构情况为:内设机构4个,即综合保障部、刑事检察部、民事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2019年6月,我院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对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性改革, 现设置四个内设机构,即综合办公室(加挂政治部、法警大队牌子)、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另有派驻北周庄检察室和事业单位法律政策研究中心。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山阴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负责本县检察工作,研究制定本县检察工作总体规划,部署本县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社县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十)负责本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负责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配合省委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检察院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五)负责本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六)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七)办理其他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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