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朔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定并公示,我院被评为“2016-2017年度朔州市文明单位标兵”。
近年来,我院始终把推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紧抓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全县发展大局,促进社会稳定,为“平安山阴”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此次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标志着我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今后我们将以更加清晰的创建思路、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不断开创全院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