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检察职能和我院检力派置,将原有内设机构整合为四个部门,形成“四部”模式。分别是:综合保障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预算收支总表
二、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8年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785.41万元,比上年度减少144.59万元,减少15.6%。因检察系统有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人员,故在资金安排上有一定的变化。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7万元,比2017年减少5万元,原因是厉行节约和检察职能的转变,减少了一部分案件的管辖职能,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应的减少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一致;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上年减少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比上年减少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一致。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43.68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53.68万元,增长60%,增加主要是2018年预算通过调增项目支出中的单位运转经费、等部门经费类支出,适当提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等原因。
四、政府采购情况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无政府采购情况。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无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6辆
2.房屋情况:技术侦查用房3100平方米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无
(三)绩效管理情况
2018年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无绩效目标管理项目。
(四) 其他
2018年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无政府基金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