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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时间:2019-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赵雁云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由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50余年来,“枫桥经验”也在自身的检视中日益丰富和拓展,从阶段斗争经验演变为基层社会管理经验。在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新的历史时期,历史积淀的“枫桥经验”及其走向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对于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创新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都具有参考意义。

检察机关是践行传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一要坚持立足本职原则;第二是坚持法治原则,守信法治底线;第三要坚持化解案件矛盾根源原则,作为结果只依法办案是不够的,还要结合办案化解矛盾纠纷,把根源给解决掉。只有这样,枫桥经验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主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探讨研究检察系统“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工作。
    一、“枫桥经验”与社会治理面临新问题与新挑战
   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社会在经济社会体制转型中不但积累了许多旧问题与矛盾,同时还不断凸显出大量新问题与矛盾。“枫桥经验”同样也面临着转型过程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挑战:一是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个性化趋势,利益诉求成为主体诉求。随着群众了解政策、信息渠道的畅通,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进一步觉醒,政府由原来“依靠群众解决矛盾”变成现在“解决群众提出的矛盾”。二是群众诉求反映的渠道变多、手段更新,对解决问题提出了新课题。“从逐级到越级”“从信访到上访”“从书面到网络”,小矛盾演变为大问题的风险不断增大。三是群众诉求解决的矛盾呈现复杂化、关联化、尖锐化等特征,解决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从“家庭琐事”“邻里纠纷”等小事演变为“征地拆迁矛盾”“劳资冲突”“环境污染”等大事,群体性事件变得越来越频繁。针对上述新问题和新挑战,“枫桥经验”作为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一度也陷入了治理困惑,但又囿于宏观体制和自身能力,一时难以创新有效应对机制。 正是关注到全国基层社会普遍面临的维稳压力,以及“枫桥经验”个案的现实遭遇,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又号召全国学习“枫桥经验”。“枫桥经验”在不同历史时期都走出了一条既具有自身特色,又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一直引领着基层社会的治理方向。总结和发扬历史积淀的“枫桥经验”,对于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特别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也是“枫桥经验”50多年来历久弥新的关键所在。“枫桥经验”虽然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典型经验,但是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对于检察机关做好检察工作依然具有重要的批导意义和借鉴价值。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认真学习,借鉴吸收“枫桥经验”精华元素,科学运用“枫桥经验”方式方法,积极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充分发挥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的职能作用,推动“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不断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为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制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二、新时期“枫桥经验”走向社会治理
  在新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再出发,探索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目前重点推进以下社会治理工作。“枫桥经验”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嬗变过程,既是“枫桥经验”的自我革新,也为全国各地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启示。 “枫桥经验”历时54年,其工作定位不断在发生变化,从最初的“调和阶级矛盾”的经验——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维护社会治安”的经验——新世纪“加强社会管理”的经验——新时代“创新社会治理”的经验,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有着鲜明的工作定位和相应的工作方法。

  第一个阶段:调和阶级矛盾(1963—1978)。主要工作定位是“依靠和发动群众,改造‘四类分子’,后来又拓展到就地改造流窜犯,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

  第二个阶段:维护社会治安(1978-2002)。主要工作定位是“夯实基层组织建设,加强群防群治,形成镇村联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有效维护社会安定,就地解决矛盾”。

  第三个阶段:加强社会管理(2002—2012)。主要工作定位是“通过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大调解、信访机制等加强社会管理,整合各类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个阶段:创新社会治理(2013—至今)。主要工作定位是“通过基层党建、法治建设、社会组织、村规民约、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等创新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矛盾”。

  当前“枫桥经验”正处于第四个阶段,其工作定位是创新社会治理,而且重点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枫桥经验”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我们要给“枫桥经验”注入新时代元素,率先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治理理论体系与实践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已经超越了原来综治、调解、信访的内容,涵盖基层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但也不宜包罗万象,过度泛化,还是要紧扣“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来部署,并且以项目化的形式来推进。

如今,“枫桥经验”有许多创新项目。如何把它们有逻辑性地串起来成为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笔者认为可以按照“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逻辑来串联。“四个化”既是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义,也是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所以,我们可以按照这“四个化”率先构建一套成熟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甚至制定成为一套标准体系来加大“枫桥经验”的可复制性、可推广性。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后,中央政法委把“总结提炼新时代‘枫桥经验’”列为战略性全局性引领性的十大问题对策研究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及检察干警打造“枫桥经验”检察版。新时代“枫桥经验”已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发展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范本。下面以本文作者所在的山阴县检察院检调对接工作为例,阐述如何更好的在检察工作中推广“枫桥经验”。

2014年9月5日山阴县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实施意见》,山阴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共同协调,出台了制定了《检调对接》实施意见,成立了领导小组,按标准完成了县级调解中心的建设,调解组织、调解办公室、全部落实到位,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初步完善。不断加强了对检调对接工作的领导,赢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首先,大力加强人员保障。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力保障,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检调对接办公室设在该院案件管理中心,便于加强与公检法以及本单位内设机构横向沟通。检调中心主任,由从事检察工作20余年,有着丰富办案和调解经验的员额检察官担任,合理的组织和人员配备有效的推进了“检调对接”工作的开展,为发挥检调对接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结合自身实际,规范内部案件流转顺畅,主导纠纷化解,对检调对接的三种类型给予了明确,即:民生诉求罢访和解;轻微犯罪刑事和解;民事申诉息诉和解。从检调对接中心成立至今,调解各类刑事案件11起,成功调解8起。例如:2015年古城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该院利用检调机制成功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民事部分调解案,给未成年人马某某提供了一次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良好机会,积极化解了社会矛盾;2017年解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了姜某某故意伤害案、2018年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两案均为轻伤害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我们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办案的观念,并从政策机制上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我院检察官用行动去诠释一名检察官“懂情理、明事理、讲法理”的真谛。

    第三,拓宽思路,强化部门联动。一方面检调对接中心与该院内设机构建立联动机制。院控申、公诉、侦监、民行等部门建立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将检调工作贯穿始终,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批捕、起诉、申诉案件和其他信访件依法依规启动检调对接程序。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确保诉讼程序有效衔接。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明确检调对接案件调解成功后提起公诉的量刑建议,对未能达成刑事和解或未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履行和解协议的,在提起公诉时随案提供检察机关开展检调对接的基本情况,加大检调对接与法院诉讼调解衔接。

   三、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在法律框架内拓展检察工作职能。

  第一、在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上下功夫。要积极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定《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业务受理范围和条件;出台《工作职责》《调解守则》明确了对接程序,通过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调解流程,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工作。

第二、在促成案件和解上下功夫。加强内部衔接,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调解中心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业务处室相互合作共同探讨策划调解的方法步骤,积极促成案件和解。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调解中心在调解过程中主动和控申部门衔接配合,借力司法救助,给受害方一定的资金补偿,促成调解成功。在对外衔接上,要主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使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有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在提升案件办理效果上下功夫。严把案件范围关、自愿申请关、程序衔接关、协助调解关和监督落实关,确保调解的案件实体合法化、程序规范化、效益最大化。对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的刑事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四在加强调解跟踪回访上下功夫。建立调后跟踪回访制度,在促成当事人调解成功后就案后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关系维护等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巩固调解效果。同时,主动联系其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后续的跟踪帮教,进一步促进检民关系的和谐。在跟踪回访过程中,积极进行调解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检察院司法调解工作的知晓度。

   第五、在加强宣传上下功夫。在推行调解办案的过程中,要不断强化宣传教育的作用。一方面,将调解办案的成功做法、典型案例、社会效果等整理成宣传材料,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调解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另一方面,让全体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到调解办案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形成调解也是执法办案的理念。

四、检察系统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工作中存在问题

调解案件数量少,类型较为单一。一是检察环节调解的案件数量较少,案件类型单一,多是刑事案件,至于其他类型的案子至今尚未办理过。原因主要在于案件线索较少,虽然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很多,但是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并且当事人愿意和解的案件数并不多。二是调解难度加大。现如今公安机关的大调解机制都已建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会更加重视调解工作,大部分容易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都被面功调解,而转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则难度大大增加。

(二)下一步工作中的建议

1、强化监督,衔接配合抓效率

对符合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除了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还应当积极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等三方组织来促成和解。

2、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再提高

检调对接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探索性实践和创新性事业,要保持它的前瞻性和开拓性。必须在规范中运行,在创新上谋划,在实干上使劲。首先要进一步健健全细化符合新形势的各项制度,使检调对接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至结果都受到严格的约束。其次要进一步拓展工作内容,必须在内容、方式、程序上来赋予新的内涵。在工作程序,由被动接案向提前查案转变。在个案处理上,由案结事了向跟踪预防转变,不断增强检调对接的创新性和主动性,延伸检调对接工作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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